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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背后有改革深意
www.mdting.com 】 【 2018-05-02 15:17 】 【 来源: 四川日报 】
  第三方评判既是监督也是保护

  我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背后有改革深意——

  □本报记者任鸿

  “律师能参与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失职,这在以前是不敢想的事。”4月25日,接过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的聘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宗旗不无感慨。

  当天,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简称“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标志着我省有了对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进行专业审查把关的第三方组织。

  我省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背后有何改革深意?记者进行了采访。

  为何成立

  “自查自纠”变第三方评判彰显公平

  “惩戒委员会是中央要求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之一,目的是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与保护机制,最终促进我省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谈及这项改革的意义,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责任制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也要有相应机制强化法官、检察官的责任。

  惩戒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不言而喻,保护功能如何理解?

  第一届惩戒委员会主任、原省法院副院长文敬认为,这要从惩戒委员会的中立性说起。“有了惩戒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是否失职的情况就不再只由法院、检察院自己评判,一方面能杜绝因袒护而处理过轻的情况,另一方面能避免误罚或处理过重的情况,这就是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保护。”

  惩戒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副处长蒲伟也认为,相对于司法机关此前的“自查自纠”,由惩戒委员会来评判彰显了公平。

  王宗旗认为,惩戒委员会委员构成的多样性体现了其中立性。《四川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四川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该《章程》明确,惩戒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包括:省委政法委代表1名、省人大代表2名、省政协委员2名、法学专家2名、律师代表2名、政法实务工作者代表4名、法官代表8名、检察官代表8名。还特别规定,惩戒委员会主任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副主任。

  “中立性也贯穿于具体履职中。”上述社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比如,惩戒工作会议由15人组成,除主任、副主任外,其他11人随机从委员中抽选;惩戒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票决制,表决意见须经工作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如何运行

  审查认定专业审慎确保公正权威

  法官、检察官本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色,对其履职行为的评价,如何做到公正权威呢?

  文敬认为,打铁还需自身硬,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素养决定着审查认定意见的权威性。

  对此,《章程》对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作了限定,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具备法学专业背景,其他委员需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法官、检察官代表还需是全国、全省业务专家或获得过国家、省部级表彰或荣誉称号。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王宗旗介绍说,《章程》对惩戒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作了详细规定。首先,各级法院、检察院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上报省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其次,由惩戒委员会召开惩戒工作会议,对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进行专业审查认定,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最终,由当事法官、检察官所在法院、检察院根据认定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给予相应处理。在此过程中,《章程》规定有关法院、检察院需承担举证责任,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事实不清的,经惩戒委员会表决,应重新调查。

  此外,惩戒委员会作出审查认定意见并非“一锤定音”,当事法官、检察官或其所在法院、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再次审议。

  “这些程序上的审慎,能一定程度上确保审查认定意见的公正权威。”王宗旗表示。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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