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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司法解释
【 www.mdting.com 】 【 2018-03-20 09:49 】 【 来源: 新华社 】
杜绝审判流程信息“选择性公开”
最高法解读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司法解释
今后,案件审判长是谁、公诉人是谁、哪天开庭、哪天宣判等信息都在网上可以查了。最高法近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判组织情况、案件进展情况等审判流程信息将全面通过互联网对当事人公开,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3月16日,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对《规定》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界定应当公开的范围
记者: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最高法: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
司法解释着重就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明确界定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针对当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的突出问题,司法解释将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划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遵循从立案到结案的业务逻辑,力求覆盖全面、突出重点。
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展电子送达。实践中,各地法院多将电子送达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两项工作结合开展。司法解释在严格采集、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以及受送达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各级人民法院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点对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推送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相结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让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逻辑链条更加完整、严密。
进一步理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从全国范围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本院对内设各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影响工作质效。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资源整合,扎实有序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重大影响案件向社会公开
记者:司法解释的公开对象有哪些?最高法:与法院政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侧重于维护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活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开对象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近年来,公众、媒体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审判动态的知情需求较为强烈,将此类信息公开,不仅是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也是履行普法职责、上好全民“法治公开课”的重要渠道,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
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工作,适时研究制定向公众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记者: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最高法:司法解释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司法解释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
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十二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其他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其他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司法解释的适应能力。司法解释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本版均据新华社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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